案情简介:刘某与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,该事故经交警认定,某公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后刘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,其中包括后续康复治疗费为36000元,刘某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,内建议进行康复治疗,康复治疗费用大约每月5000-6000元,3个月为一疗程,建议行1-2个疗程康复治疗。原告刘某的该项诉求能否得到支持?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九条规定: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、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,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。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,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。本案中刘某虽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,但该康复治疗费并非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,也无法确定明确的金额,因此,对于该后续康复治疗费用,刘某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。